郑州78项行政处罚权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

8月9日,从郑州市政府获悉,近日,郑州市印发《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郑州市9个区县(市)乡镇的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5个领域的78项行政处罚权,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

郑州78项行政处罚权
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

据了解,在此前,各乡镇的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由区县(市)相关领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不过,今后,这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将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按照方案,在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二七区、惠济区、上街区9个区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乡镇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乡镇实际,首批将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5个领域主管部门的78项行政处罚权,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78项行政处罚权如下:
 
1.城市管理方面涉及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43项行政处罚权。
2.水利管理方面涉及对水利工程、抗旱、防洪、河道采砂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4项行政处罚权。
3.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涉及对肥料、农作物种子、畜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3项行政处罚权。
4.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涉及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
5.文化广电和旅游管理方面涉及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各区县(市)政府下放的
行政处罚权设半年过渡期

 

按照要求,2023年8月30日前,郑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设立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实施部门要全程参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县(市)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方案要求,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同时,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各乡镇不得以收费、
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方案提到,在运行机制上,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关于“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区县(市)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将区县(市)政府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全面纳入乡镇统一管理,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

按照要求,各乡镇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内设机构、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党建引领、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

其中,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区县(市)财政局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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